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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VE RECORD - The final judgement : Apple Vs Proview, Feb-29-2012 (iPad商標確權訴訟終審实錄!)

3:01pm: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还有无补充意见?上诉人:企业邮箱不是随便设定的,要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每个企业还要设定管理员,分配账号,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随便上诉人个企业的邮箱,本案大部分邮件都是从深圳唯冠邮箱发出的,说明发出邮件的人是获得授权的。

3:04pm:
上诉人:审判长,就本案事实我们还有几个问题想向被上诉人提问,是否可以? 审判长:可以。

3:08pm:
上诉人:第一个问题,唯冠集团总部在你们看来是否在深圳?对于卢嘉豪说唯冠集团在深圳,你方怎么看?被上诉人:卢嘉豪不是我方员工,是英国唯冠的员工。

3:09pm:
上诉人:上午提到的深圳唯冠的签呈函你们怎么看?被:没有原件,我们对真实性予以否定。上:深圳唯冠有没有权利处理台湾唯冠的商标?被:没有权利,但需要深圳唯冠协助的话是允许的。上:唯冠集团的所有商标是否统一在深圳唯冠保管?被:没有证据显示,事实上,与本案无关。

3:11pm:
上诉人:贵公司员工杨婷的邮件说商标是在深圳唯冠保管,怎么看?被上诉人:杨婷邮件的真实性需要本人来证实。上:台湾唯冠负责法务的称谓是什么?被:中文的是法务处长,英文是由其自己发挥。公司是以公司出具的正式的授权书为准,其余公司不予认可。

3:13pm:
被上诉人:审判长,我方有几个问题需要向上诉人提问,是否可以? 审判长:可以。

3:15pm:
被上诉人:麦世宏在台湾唯冠与ip申请发展公司签署合同时出具的是什么名片?上:麦世宏是代表台湾唯冠,你方说出示的名片是知识产权公司的名片,这个证据没有经过公证,也没有申请香港法院进行披露。这个证据更能证明麦世宏的多重身份,我方有理由相信其是台湾与深圳唯冠的代表。
 
3:19pm: 被上诉人:袁辉代表哪个公司?上:是深圳唯冠法务部员工,你在一审一直否认的事实,在二审承认了其存在,是深圳唯冠法务部员工。其代表深圳唯冠进行谈判,深圳唯冠是代表唯冠集团的进行交易。被:袁辉能代表深圳唯冠?上:袁辉把深圳唯冠注册证给我,我当然认为袁辉代表深圳唯冠。

3:21pm:
被上诉人:袁辉应ip公司的要求将唯冠公司注册证发给你们,有没有发大陆商标注册证?上:发了557号商标。被:知道商标证权利人是深圳唯冠,为何还与台湾唯冠签订交易协议?上:商标证载明的信息未必是现实有效的信息,可能发生变化。要去商标局查询才是现实有效的信息。

3:22pm:
被上诉人:ip申请发展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合同是否知道大陆商标不属于台湾唯冠?上:当时我方关注的是十个商标是否都在我购买的范围内。被:你认为ip申请发展公司的证人说得是否是实话?上:是的。被:那证人所说的大陆商标信息来源于苹果公司就是事实。

3:26pm: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时,请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及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


 
3:33pm: 上诉人:我方意见如下:在质证时,被上诉人已经承认我方确认的基本事实,表现在袁辉的事实,我方注意到一审判决中,袁辉作为关键人物,一审法院无法对应相应的人,判令袁辉不能代表深圳唯冠,经过举证、法庭查明,袁辉确有其人,是深圳唯冠的法务专员,一审查明事实发生重大错误。

3:33pm:
上:关于深圳唯冠的电子邮箱及邮件,在查明事实过程中,不仅我们举证大量邮件,及ip申请发展公司证人提交大量邮件,被上诉人也提交大量的邮件,这种举证说明双方确认协议过程中的电子邮件往来,一审判决在认定电子邮件上发生重大错误。

3:34pm:
上诉人:杨荣山签署授权这一事实已经查明,一审被上诉人一再坚持杨荣山只是代表台湾唯冠,没有代表深圳唯冠,今天我们出示的签呈报告上,杨荣山在签呈报告上签署同意出让本案商标,一审判决认定杨荣山代表台湾唯冠与事实不符,从而导致一审判决错误。

3:35pm:
上诉人:我们提到的从香港诉讼中取得的香港证据是无法否认的。不管证据发生在哪里,都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被上诉人代理人之一在香港诉讼中提交了相关材料,这些材料是客观存在的。

3:36pm:
上诉人:深圳唯冠和ip公司合同是否存在,事实表明,深圳唯冠与ip公司的合同已经成立,从规则上看,合同法规定电子邮件是书面合同形式之一,双方是用数据电文来完成,与袁辉通话后发现其英文不好,合同是通过大量邮件表现出来的。

3:38pm:
上诉人:袁辉用深圳唯冠的邮箱是代表其行使职责行为,其登陆行为是深圳唯冠给其授权的行为,杨荣山签署同意是肯定了袁辉的代表行为。本案中大量事实表明ip公司提出要约是明确的,要求购买唯冠公司全球ipad商标,价格是3万英镑,袁辉在还价后,ip公司同意提价至3.5万英镑。

3:39pm:
上诉人:在这之后袁辉起草了签呈报告,杨荣山签署“准如拟”这一事实均完成了合同法上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深圳唯冠与ip公司之间的书面合同已经成立。在电子邮件谈判过程中,深圳唯冠与ip公司完成了要约承诺,ip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义务,双方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请法院确认。

3:43pm:
上诉人:台湾唯冠与上诉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被上诉人是否有约束力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及于深圳唯冠,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与债务按份承担,深圳唯冠作为代表谈判的时候,回复的是集体承诺。因此,深圳唯冠对其两商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45pm: 上诉人:集体交易的事实,本案有大量事实证明,深圳唯冠处于谈判地位,最初由英国唯冠接洽谈判,大量交易活动发生在深圳唯冠阶段,真正签约的时候是没有台湾唯冠的人,我们不否认麦世宏的多重身份,但要肯定麦世宏深圳唯冠的身份,在交易中,麦世宏要承担混合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

3:46pm:
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人交易,第三人如果知道委托人与代理人有关系,委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在整个谈判中,真正谈判处理事务的是深圳唯冠,为何由台湾唯冠签署协议呢?

3:47pm: 上诉人:债权银行框架协议的背景是深圳唯冠09年3月已经被银行实施了金融监管,深圳唯冠想处理其财产,依据框架协议,这个钱应当放到银行,为了逃避监管,就让台湾唯冠来签约。

3:48pm:
上诉人:杨荣山批示签呈报告不但是对台湾唯冠商标进行处理,而且包含了深圳唯冠申请的两个商标,隐名代理在合同事实上是非常清楚的,唯冠集团之间的代表关系,委托人应该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9pm:
上诉人:由此可见,本案所涉的台湾唯冠与ip申请发展公司签订合同,深圳唯冠应该承担不可摆脱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本案所表述的事实可以看出深圳唯冠与ip申请发展公司之间的电子邮件已经成立合同,台湾唯冠与ip申请发展公司签订的协议对深圳唯冠有约束力。

3:50pm:
上诉人:双方通过大量电子邮件往来,就买卖范围、价款达成一致,邀约承诺已经存在,一审没有认定电子邮件效力,因为袁辉是否真实存在,一审认为不能认定,因此有邮箱、但缺乏袁辉身份的事实就没有认定电子邮件的效力。

3:51pm:
上诉人:但今天被上诉人自认袁辉是存在的,而且是深圳唯冠的法务专员。那么袁辉从深圳唯冠电子邮箱发出的邮件是代表深圳唯冠的,双方对合同标的价款达成一致。

3:52pm:
上诉人: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没有合同是因为书面合同里没有深圳唯冠的印章,一审判决认为从事商标买卖的不是深圳唯冠,被上诉人认为其不仅没有参与买卖,甚至其不知道有交易的存在,通过今天的庭审,大量的证据,首先被上诉人是否知道交易存在,被上诉人一直回避这个问题。

3:54pm:
上诉人:杨荣山是台湾唯冠法定代表人,又是深圳唯冠法定代表人,因此深圳唯冠不可能不知道这个交易。深圳唯冠是唯冠集团的总部,麦世宏的双重身份,袁辉是深圳唯冠法务专员,所有电子邮件往来是同深圳唯冠电子邮箱进行,商标注册证是杨婷发给ip公司,因此深圳唯冠参与了整个交易。

3:54pm:
上诉人:11月2日的内部签呈,对方代理人否认这份签呈的存在,这个签呈是深圳唯冠在香港诉讼中提交的,真实性不容怀疑。如果被上诉人对此不承认真实性的话,我们向法庭请求司法鉴定。综上,深圳唯冠对此次交易是知情的,是实际参与的,也授权台湾唯冠进行交易。

3:56pm:
上诉人ip公司补充:被上诉人对我方提交的关键证据签呈表简单地否认,实际上这份文件的来源是合法的。同时,这个文件是由被上诉人提供的,该证据原件由被上诉人持有和控制,上诉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原件在被上诉人手中,上诉人完全可以申请被上诉人提交,请求法院认定该证据真实性。
 
3:57pm: 上诉人:从2009年11月22日袁辉发给ip公司代表的邮件开始,交易由英国唯冠代表转由中国同事跟进,这个邮件有三个抄送,其中抄送了深圳唯冠的邮箱、台湾唯冠的邮箱和英国唯冠的邮箱,从抄送的情况也可以看出ip申请发展公司要购买的,唯冠集团要卖的都是所有的ipad商标。

4:02pm:
被上诉人:袁辉的身份与最后的交易成立不发生实质性影响,一审判决认定袁辉无法对应哪一个自然人,是因为上诉人一审时连袁辉的中文名都没有搞清楚,袁辉用的是深圳唯冠的邮箱,但谈的事情是台湾唯冠的事情,邮件不是一个法律上评判一个人是否得到正式授权的法律所认可的外在表象。

4:03pm:
被上诉人:对于签呈表,提交到中国法院,那么应当符合中国法律的民诉证据规则,不是香港法院拿过来就可以成为我们的证据,双方的制度设计都不一样,目前是中国法院行使司法主权。

4:04pm:
被上诉人:一审中上诉人在深圳起诉,又到香港起诉,又到中国申请财产保全,又到香港发布禁制令,香港的禁制令竟然不可思议的规定深圳唯冠不可以声称是商标权利人,上诉人拿着香港的禁制令就直接在大陆市场长驱直入,实际上这种做法已经远远超出了个案的影响。

4:05pm:
被上诉人:关于签呈的问题,不具有真实性,刚才ip申请发展公司的代理人所说的,将唯冠集团混同为被上诉人,我们明确说过这是两个主体,唯冠集团的言论没有得到我们的确认是不对我方发生效力的,各地对司法资源的保护都是对等的。

4:05pm:
被上诉人:除了真实性不具备外,上诉人这种行为对诉讼侵害也是明显的。签呈不具有关联性,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一定要表达出来才叫做意思表示,内部签呈和上诉人有关系吗?

4:11pm:
被上诉人:上诉人扭曲合同法的意思,双方如果要以电子邮件签订合同的话,要看双方有没有签订确认书。在第4、12、17、19、26号邮件,从其内容、邮件正文结尾的特别标注都可以看出,除了正式文件确认,邮件的内容不具有约束力。要约的一个重要的要求是要约的内容要真实确定。

4:12pm:
被上诉人:关于集体交易的问题,上诉状及上诉人的发言提到集体交易,这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法人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体交易是不成立的。如果是集体交易的话,为何整个交易中没有第二个公司的名字出现,为何不把深圳唯冠名称列入合同呢?

4:16pm:
被上诉人:签协议的人最终代表哪个公司,取决于得到哪个公司的授权,至于这个过程中签协议的是哪个公司的人不重要,因为最终有协议进行确定。合同法第402条间接代理的问题是对方的狡辩。从10年2月发生纠纷到一审结束后都没有这个提法,现在才提是因为上诉人意识到不构成表见代理。

4:17pm:
被上诉人:本案间接代理是不成立的,间接代理是委托人不愿意披露自己的信息。间接代理是否可以行得通?商标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协议,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任何国家采用的都是实名制,不可能采用间接代理形式把深圳唯冠的商标给台湾唯冠转让给ip申请发展公司,法理上是行不通的。

4:17pm:
被上诉人:关于当时被银行监管的问题,首先重大事项要进入董事决策程序,还要跟主要债权银行进行沟通的,深圳唯冠当时并没有对自己商标进行处分的意思。对方说我方避开银行监管,上诉人证据在哪里?如果是,那是否ip申请发展公司、苹果公司与我们串通损害银行的利益呢?

4:19pm:
被上诉人另一代理人补充:关于集体交易,对方认为唯冠集团和ip公司进行交易,证据就是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代表唯冠集团的名称,在电子邮件中没有看到唯冠集团。对方说袁辉的邮件有proview,就认为是唯冠集团在与其交易。我认为正确的翻译应当就是唯冠,不是唯冠集团。
 
4:22PM: 被上诉人:上诉人不顾证据事实多次在法庭称麦世宏是唯冠集团的法务总顾问,我方认为不存在唯冠集团法务总顾问的头衔。这个头衔明明是写在台湾唯冠名下的,麦世宏是台湾唯冠的法务部处长,至于其翻译都是麦世宏的权利。

4:23PM:
被上诉人:你们一审的证据显示麦世宏的身份是台湾唯冠法务部总顾问,为何现在又说是唯冠集团的法务部总顾问呢?麦世宏是台湾唯冠法务处长,有时也到大陆深圳唯冠从事一些法律事务,他也在外面有一些业务,但是麦世宏在签署协议时的授权是明确的,其他都是没有意义的。

4:24PM:
被上诉人:中国没有集体交易的概念,你方认为唯冠集团与你进行交易,到底是哪一家分公司或子公司与你交易,请指明。你方在香港起诉的被告是否是唯冠集团的成员。

4:25PM:
审判长:法庭辩论到此结束,下面请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4:27PM:
上诉人:本案是一个吸引了很多目光的案件,如果本案的当事人不是苹果公司,如果不涉及到iPad产品的话,是否还会有这么多关注?本案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苹果公司的产品受到喜爱,这个商标价值连城,这个价值是苹果公司创造的。

4:29PM:
上诉人:一审判决令我们失望,如果二审法院最后判决将IPAD商标归唯冠所有的话,对苹果公司是极不公平的。正是通过苹果公司经营才使商标有这个价值,这种情况下判决IPAD商标不归苹果公司所有,而由唯冠所有的话,对我方是不公平的。希望二审法院给苹果公司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

4:29PM:
审判长:请被上诉人进行最后陈述。

4:34PM:
被上诉人:第一,深圳唯冠与IP公司不构成任何转让关系。上诉人主张电子邮件构成合同,但所有电子邮件表明双方是协商过程,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应当以书面为准,本案不存在事实履行合同,根据交易惯例,协商不构成合同,应当以一致的意思表示并用书面形式确定才构成合同。

4:35PM:
被上诉人:第二,麦世宏委托袁辉协商,袁辉无权处理深圳唯冠商标,IP申请发展公司不知道是故意还是过失以为是出售的包括深圳唯冠的商标,双方达成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深圳唯冠与IP申请发展公司没有达成任何转让商标合同关系。

4:37PM:
被上诉人:上诉人认为构成隐名代理,但隐名代理的前提刚才也说了,是第三人知道委托人跟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但我方没有看到这方面的证据,如果上诉人知道是深圳唯冠委托台湾唯冠签订合同的话,为什么不直接找深圳唯冠签订呢?深圳唯冠没有任何商标转让合同也没有任何商标转让义务。
 
4:37pm: 审判长:下面进入调解阶段,上诉人、被上诉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

4:38pm:
上诉人:我们要征求委托人的意见。

4:38pm:
被上诉人:我方是一般授权,须征求委托人意见。

4:39pm:
审判长:本案将择日宣判,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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