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VE RECORD - The final judgement : Apple Vs Proview, Feb-29-2012 (iPad商標確權訴訟終審实錄!)
This is a discussion on LIVE RECORD - The final judgement : Apple Vs Proview, Feb-29-2012 (iPad商標確權訴訟終審实錄!) within the Chinese Dedicated iPad forum forums, part of the Regional iPad Groups category; 11:21AM: 上诉人:麦世宏的名片上显示,麦世宏是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法务处长,这个名片足以证明麦世宏的身份 ,这份文件由两个文件组成,名片已经挂在网上了,我们获得了麦世宏名片的原件,也交给法庭。
11:22AM: 上诉人:深圳唯冠域名查询,说明proview.com.cn的域名所有人是本案的被上诉人,因此,从这个 邮箱中发出的文件可以代表被上诉人。
11:23AM: 上诉人:下一份证据是香港法院的几封禁制令,禁止深圳唯冠、杨荣山等宣传为涉案商标的所有人,禁止其处分涉 案商标。
11:24AM: 上诉人:第七份证据是香港法院的判决理由,解释为什么作出这样的禁令。唯冠集团有联合违约的企图,均受控于 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杨荣山。
11:25AM: 上诉人:第八份证据是唯冠控股的年报,是香港的上市公司,年报中有几处内容:1.有杨荣山作为董事长签名。 2.显示了唯冠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都是唯冠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11:25AM: 上诉人:第九份证据是台湾唯冠的注册信息,显示台湾唯冠的法定代表人是杨荣山,10年3月时杨荣山是台湾唯 冠的法定代表人。本次交易时段中杨荣山也是台湾唯冠法定代表人。
11:28AM: 被上诉人:首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今天苹果一方展示的证据不属于新发现的证据,因此我们不同意质证。 但鉴于合议庭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作出决定,我们仍发表相关意见。对方提交的香港法院的证据是发生在另一种 诉讼框架下,境外法院的材料拿到中国法院使用是没有依据的。
11:30AM: 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提交的相关邮件和附件,我们要求上诉人出示原件,没有原件我们不予认可真实性。合法性 问题,在深圳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行使司法主权的情况下,上诉人拿出境外不一定具有影响力的判决是在干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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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AM: 上诉人:麦世宏的名片上显示,麦世宏是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法务处长,这个名片足以证明麦世宏的身份 ,这份文件由两个文件组成,名片已经挂在网上了,我们获得了麦世宏名片的原件,也交给法庭。
11:22AM: 上诉人:深圳唯冠域名查询,说明proview.com.cn的域名所有人是本案的被上诉人,因此,从这个 邮箱中发出的文件可以代表被上诉人。
11:23AM: 上诉人:下一份证据是香港法院的几封禁制令,禁止深圳唯冠、杨荣山等宣传为涉案商标的所有人,禁止其处分涉 案商标。
11:24AM: 上诉人:第七份证据是香港法院的判决理由,解释为什么作出这样的禁令。唯冠集团有联合违约的企图,均受控于 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杨荣山。
11:25AM: 上诉人:第八份证据是唯冠控股的年报,是香港的上市公司,年报中有几处内容:1.有杨荣山作为董事长签名。 2.显示了唯冠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都是唯冠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11:25AM: 上诉人:第九份证据是台湾唯冠的注册信息,显示台湾唯冠的法定代表人是杨荣山,10年3月时杨荣山是台湾唯 冠的法定代表人。本次交易时段中杨荣山也是台湾唯冠法定代表人。
11:28AM: 被上诉人:首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今天苹果一方展示的证据不属于新发现的证据,因此我们不同意质证。 但鉴于合议庭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作出决定,我们仍发表相关意见。对方提交的香港法院的证据是发生在另一种 诉讼框架下,境外法院的材料拿到中国法院使用是没有依据的。
11:30AM: 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提交的相关邮件和附件,我们要求上诉人出示原件,没有原件我们不予认可真实性。合法性 问题,在深圳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行使司法主权的情况下,上诉人拿出境外不一定具有影响力的判决是在干扰 中国的司法活动。
Last edited by csllanna; 03-02-2012 at 07: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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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2012 09: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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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am: 被上诉人:由于深圳唯冠特殊的财务状况,这个公司体现的更多是债权人的权益。上诉人提供的所谓的材料是在2 011年3月期间,杨荣山由于自己个人财务问题,于2010年8月后已经辞去了唯冠国际董事会主席职务。对 方的材料深圳唯冠不认可,直到今天之前我们去核实都没有得到类似的信息。
11:36am: 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提交的香港法院禁制令,对方多次说的法官判决认为唯冠全体构成合谋是在法院的论述部分 ,第7页、第8页、第33条,这个只是法庭的一个记录,记录最后显示“深圳唯冠缺席&rdqu o;。
11:37am: 审判长:下面由被上诉人就提交的证据来源和证明内容向法庭陈述。
11:40am: 被上诉人:第一份证据是2009年11月10日17:35的邮件,“我方(ip)律师已经准备 了一份简单的协议”、“请由唯冠的授权人签署”。这说明协议是ip公 司准备的,ip公司明确要求由授权人签署,以书面协议为准,洽谈中的口头、书面内容均不作为依 据。
11:43am: 被上诉人:第二份证据是2009年12月15日4:37的邮件,ip公司发给袁辉的邮件,说明当时由台湾唯 冠的麦世宏负责协议,且上诉人也知道麦世宏经常在深圳,但是不论在哪里,都无法否定麦世宏是以台湾唯冠的身 份来签订协议的。
11:45am: 被上诉人:第三份证据是2009年12月15日23:21的邮件,ip公司发给袁辉的邮件,强调麦世宏的授 权,第三方律师和公证人都是由ip公司自己找来的,会议安排十分周到,主体十分明确。
11:47am: 被上诉人:债权银行间的框架协议,这份证据来源于唯冠科技的8家债权银行,在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下,帮助深 圳唯冠走出金融海啸,同时对资产进行监控。所谓的和深圳唯冠转让商标的问题,都是需要提前向债权人报告并沟 通才可以决策的事情,深圳唯冠并没有决策转让,也没有报告。
11:50am: 被上诉人:第五份证据是麦世宏先生在台湾唯冠的相关档案记载,以及麦世宏的缴税和退保表、员工劳保明细表, 麦世宏的入职时间是2007年11月26日,用于证明麦世宏是台湾唯冠的员工,一直持续到2010年6月份 。
11:52am: 被上诉人:同时我方还提供相关的背景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通知书等,主要说明双方各自的股东是不同的,深 圳唯冠的股东是唯冠实业有限公司,台湾唯冠的股东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一家公司。
11:54am: 被上诉人:第六份证据是邮件,说明麦世宏在签订2009年12月23日协议的会上已经当着苹果公司聘请的台 湾律师及公证人的面,告知其没有权限转让ipad中国商标,但是苹果公司仍然坚持要求转让。
Last edited by csllanna; 03-02-2012 at 07: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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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am: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第一,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也确认,但是需要证明的目的不予认可。 对方认为该邮件要证明苹果一方要签的是有指向性的合同,实际上本邮件中的唯冠是泛指,唯冠的含义指向为唯冠 集团,被上诉人要证明的内容和邮件要表达的意思是不一致的。
12:03am: 上诉人:上诉人要求得到唯冠集团给予的授权人,代表唯冠集团来签协议。附件中的唯冠电子是模糊概念,在05 年苹果和唯冠公司就ipod在欧盟有过纠纷,所以上诉人是从英国开始,邮件表达的内容非常清楚。在一审中袁 辉在邮件中回复,称唯冠电子和台湾唯冠是同一家公司。
12:08am:上诉人:第二份邮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邮件表示的意思很清楚,ip公司的代表知 道也意识到深圳唯冠与其洽谈,也是以唯冠集团口气来洽谈的,ip公司以为唯冠集团在深圳,所以才说要到深圳 来签订。被上诉人的邮件回复不用来深圳,要到台湾。
12:10am: 上诉人:第三份邮件,由于深圳唯冠将谈判事项转移给台湾唯冠,就发生了公证认证。唯冠集团指向了由台湾唯冠 签订书面合同,深圳唯冠不在台湾,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就不能出现深圳唯冠的名字。
12:12am:上诉人:第四,关于银行间框架协议,真实性认可,没有关联性,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刚好相反,没有一条内容限 制深圳唯冠经营,相反是鼓励进行交易的。该证据恰好证明深圳唯冠出售ipad商标是合法的经营 行为。
12:15am: 上诉人:根据银行间框架协议中的一个条款,深圳唯冠的资金往来应该进入中国银行某资金监管账户,这就解释了 为什么深圳唯冠要求由台湾唯冠来签订协议,并将款项汇入台湾唯冠的账户,以逃避资金监管。
12:16am: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下午2点30分准时继续庭审。
Last edited by csllanna; 03-02-2012 at 07: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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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pm:各位网友,下午好!感谢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庭审直播!下午的庭审2点30分开始,上诉人苹果公司代理人胡晋南 、史玉生,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代理人杨浩、矫鸿彬,被上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代理人肖才元、谢湘 辉出庭应诉。
2:31pm: 审判长:你方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上诉人:有异议。
2:33pm: 上诉人:第一个错误,一审判决第10页第3行,其查明“2009年12月17日,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i p公司在台湾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这个正确的时间是12月23日最后书面签订协议。
2:36pm:上诉人:第二个错误,第10页第15行,“该协议在台湾签订,协议签订人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麦世宏. .....”实际上该协议上有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的唯冠集团的委托人麦世宏的签字。该协议中麦世宏明 确表明其唯冠集团法律总顾问的身份。
2.40pm:上诉人:一审法院遗漏了很多电子邮件,对事实没有查明。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查明事实没有严格区分 。比如第20页第1段“......谈判不是所有单位参与”,这个是事实认定,我们认为台湾、深圳唯冠都有 参与,一审认定hui yuan没有对应哪个自然人,实际上是唯冠的员工。
Last edited by csllanna; 03-02-2012 at 07: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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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PM: 被上诉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对方说到麦世宏是作为唯冠集团法律总顾问的身份签订合同 是错误的。
2:46PM: 审判员:上诉人,你方在本案证据的第17号邮件中提到的11月17日邮件具体是什么内容?能否 向法庭提交。上诉人:是关于国家分合同,这些合同怎么安排,怎么签署,可以向法庭提交。
2:52PM: 审判员:上诉人,本案证据第24号邮件中附件1和附件2的内容具体是怎样的? 上诉人:附件列明的是泰国、印尼的商标注册证。这里主要涉及的是两个。这两个附件是袁辉发给IP公司的代表 ,IP公司的代表问袁辉还有无其它商标,袁辉因为看不懂泰国、印尼文字,就直接把商标证发过来 了。
2:53PM: 被上诉人:这个商标证我们看不懂,都是印尼和泰国文字。审判长:这个材料一审交过吗?上诉人:这个证据是在电子邮件的公证书里面。
2:54PM: 审判员:上诉人,你方是否已查看到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对该材料的真实性有无异 议?上诉人:举证中,被上诉人没有提到这个证据,对工商局调取的资料真实性我们认可。
2:58PM: 审判员:被上诉人,往来邮件中显示的“@ proview.com.cn”是否是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专用邮箱域名? 被上诉人:包括一些台湾干部也使用这个邮箱域名。“台干”到深圳来出差也用这个邮箱,为了方便 工作。
3:00PM: 审判员:涉案商标是否被查封,查封状况如何? 被上诉人:第一查封人是中国民生银行。第二查封人是中国银行,对方是第三查封人。
Last edited by csllanna; 03-03-2012 at 10: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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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pm: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还有无补充意见?上诉人:企业邮箱不是随便设定的,要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每个企业还要设 定管理员,分配账号,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随便上诉人个企业的邮箱,本案大部分邮件都是从深圳唯冠邮箱发出的, 说明发出邮件的人是获得授权的。
3:04pm: 上诉人:审判长,就本案事实我们还有几个问题想向被上诉人提问,是否可以? 审判长:可以。
3:08pm: 上诉人:第一个问题,唯冠集团总部在你们看来是否在深圳?对于卢嘉豪说唯冠集团在深圳,你方怎么看?被上诉 人:卢嘉豪不是我方员工,是英国唯冠的员工。
3:09pm: 上诉人:上午提到的深圳唯冠的签呈函你们怎么看?被:没有原件,我们对真实性予以否定。上:深圳唯冠有没有 权利处理台湾唯冠的商标?被:没有权利,但需要深圳唯冠协助的话是允许的。上:唯冠集团的所有商标是否统一 在深圳唯冠保管?被:没有证据显示,事实上,与本案无关。
3:11pm: 上诉人:贵公司员工杨婷的邮件说商标是在深圳唯冠保管,怎么看?被上诉人:杨婷邮件的真实性需要本人来证实 。上:台湾唯冠负责法务的称谓是什么?被:中文的是法务处长,英文是由其自己发挥。公司是以公司出具的正式 的授权书为准,其余公司不予认可。
3:13pm: 被上诉人:审判长,我方有几个问题需要向上诉人提问,是否可以? 审判长:可以。
3:15pm: 被上诉人:麦世宏在台湾唯冠与ip申请发展公司签署合同时出具的是什么名片?上:麦世宏是代表台湾唯冠,你 方说出示的名片是知识产权公司的名片,这个证据没有经过公证,也没有申请香港法院进行披露。这个证据更能证 明麦世宏的多重身份,我方有理由相信其是台湾与深圳唯冠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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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pm: 被上诉人:袁辉代表哪个公司?上:是深圳唯冠法务部员工,你在一审一直否认的事实,在二审承认了其存在,是 深圳唯冠法务部员工。其代表深圳唯冠进行谈判,深圳唯冠是代表唯冠集团的进行交易。被:袁辉能代表深圳唯冠 ?上:袁辉把深圳唯冠注册证给我,我当然认为袁辉代表深圳唯冠。
3:21pm: 被上诉人:袁辉应ip公司的要求将唯冠公司注册证发给你们,有没有发大陆商标注册证?上:发了557号商标 。被:知道商标证权利人是深圳唯冠,为何还与台湾唯冠签订交易协议?上:商标证载明的信息未必是现实有效的 信息,可能发生变化。要去商标局查询才是现实有效的信息。
3:22pm: 被上诉人:ip申请发展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合同是否知道大陆商标不属于台湾唯冠?上:当时我方关注的是十 个商标是否都在我购买的范围内。被:你认为ip申请发展公司的证人说得是否是实话?上:是的。被:那证人所 说的大陆商标信息来源于苹果公司就是事实。
3:26pm: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时,请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及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提出维护 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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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pm: 上诉人:我方意见如下:在质证时,被上诉人已经承认我方确认的基本事实,表现在袁辉的事实,我方注意到一审 判决中,袁辉作为关键人物,一审法院无法对应相应的人,判令袁辉不能代表深圳唯冠,经过举证、法庭查明,袁 辉确有其人,是深圳唯冠的法务专员,一审查明事实发生重大错误。
3:33pm: 上:关于深圳唯冠的电子邮箱及邮件,在查明事实过程中,不仅我们举证大量邮件,及ip申请发展公司证人提交 大量邮件,被上诉人也提交大量的邮件,这种举证说明双方确认协议过程中的电子邮件往来,一审判决在认定电子 邮件上发生重大错误。
3:34pm: 上诉人:杨荣山签署授权这一事实已经查明,一审被上诉人一再坚持杨荣山只是代表台湾唯冠,没有代表深圳唯冠 ,今天我们出示的签呈报告上,杨荣山在签呈报告上签署同意出让本案商标,一审判决认定杨荣山代表台湾唯冠与 事实不符,从而导致一审判决错误。
3:35pm: 上诉人:我们提到的从香港诉讼中取得的香港证据是无法否认的。不管证据发生在哪里,都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 被上诉人代理人之一在香港诉讼中提交了相关材料,这些材料是客观存在的。
3:36pm: 上诉人:深圳唯冠和ip公司合同是否存在,事实表明,深圳唯冠与ip公司的合同已经成立,从规则上看,合同 法规定电子邮件是书面合同形式之一,双方是用数据电文来完成,与袁辉通话后发现其英文不好,合同是通过大量 邮件表现出来的。
3:38pm: 上诉人:袁辉用深圳唯冠的邮箱是代表其行使职责行为,其登陆行为是深圳唯冠给其授权的行为,杨荣山签署同意 是肯定了袁辉的代表行为。本案中大量事实表明ip公司提出要约是明确的,要求购买唯冠公司全球ipad商标 ,价格是3万英镑,袁辉在还价后,ip公司同意提价至3.5万英镑。
3:39pm: 上诉人:在这之后袁辉起草了签呈报告,杨荣山签署“准如拟”这一事实均完成了合同法上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因此,深圳唯冠与ip公司之间的书面合同已经成立。在电子邮件谈判过程中,深圳唯冠与ip公司完成了要约承 诺,ip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义务,双方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请法院确认。
3:43pm: 上诉人:台湾唯冠与上诉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被上诉人是否有约束力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及于深圳唯冠,依据民 法通则,合同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与债务按份承担,深圳唯冠作为代表谈判的时候,回复的是集体 承诺。因此,深圳唯冠对其两商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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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pm: 上诉人:集体交易的事实,本案有大量事实证明,深圳唯冠处于谈判地位,最初由英国唯冠接洽谈判,大量交易活 动发生在深圳唯冠阶段,真正签约的时候是没有台湾唯冠的人,我们不否认麦世宏的多重身份,但要肯定麦世宏深 圳唯冠的身份,在交易中,麦世宏要承担混合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
3:46pm: 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人交易,第三人如果知道委托人与代理人有 关系,委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在整个谈判中,真正谈判处理事务的是深圳唯冠,为何由台湾唯冠签署 协议呢?
3:47pm: 上诉人:债权银行框架协议的背景是深圳唯冠09年3月已经被银行实施了金融监管,深圳唯冠想处理其财产,依 据框架协议,这个钱应当放到银行,为了逃避监管,就让台湾唯冠来签约。
3:48pm: 上诉人:杨荣山批示签呈报告不但是对台湾唯冠商标进行处理,而且包含了深圳唯冠申请的两个商标,隐名代理在 合同事实上是非常清楚的,唯冠集团之间的代表关系,委托人应该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9pm: 上诉人:由此可见,本案所涉的台湾唯冠与ip申请发展公司签订合同,深圳唯冠应该承担不可摆脱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所表述的事实可以看出深圳唯冠与ip申请发展公司之间的电子邮件已经成立合同,台湾唯冠与i p申请发展公司签订的协议对深圳唯冠有约束力。
3:50pm: 上诉人:双方通过大量电子邮件往来,就买卖范围、价款达成一致,邀约承诺已经存在,一审没有认定电子邮件效 力,因为袁辉是否真实存在,一审认为不能认定,因此有邮箱、但缺乏袁辉身份的事实就没有认定电子邮件的效力 。
3:51pm: 上诉人:但今天被上诉人自认袁辉是存在的,而且是深圳唯冠的法务专员。那么袁辉从深圳唯冠电子邮箱发出的邮 件是代表深圳唯冠的,双方对合同标的价款达成一致。
3:52pm: 上诉人: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没有合同是因为书面合同里没有深圳唯冠的印章,一审判决认为从事商标买卖的不是深 圳唯冠,被上诉人认为其不仅没有参与买卖,甚至其不知道有交易的存在,通过今天的庭审,大量的证据,首先被 上诉人是否知道交易存在,被上诉人一直回避这个问题。
3:54pm: 上诉人:杨荣山是台湾唯冠法定代表人,又是深圳唯冠法定代表人,因此深圳唯冠不可能不知道这个交易。深圳唯 冠是唯冠集团的总部,麦世宏的双重身份,袁辉是深圳唯冠法务专员,所有电子邮件往来是同深圳唯冠电子邮箱进 行,商标注册证是杨婷发给ip公司,因此深圳唯冠参与了整个交易。
3:54pm: 上诉人:11月2日的内部签呈,对方代理人否认这份签呈的存在,这个签呈是深圳唯冠在香港诉讼中提交的,真 实性不容怀疑。如果被上诉人对此不承认真实性的话,我们向法庭请求司法鉴定。综上,深圳唯冠对此次交易是知 情的,是实际参与的,也授权台湾唯冠进行交易。
3:56pm: 上诉人ip公司补充:被上诉人对我方提交的关键证据签呈表简单地否认,实际上这份文件的来源是合法的。同时 ,这个文件是由被上诉人提供的,该证据原件由被上诉人持有和控制,上诉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原件在被上诉人手 中,上诉人完全可以申请被上诉人提交,请求法院认定该证据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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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pm: 上诉人:从2009年11月22日袁辉发给ip公司代表的邮件开始,交易由英国唯冠代表转由中国同事跟进, 这个邮件有三个抄送,其中抄送了深圳唯冠的邮箱、台湾唯冠的邮箱和英国唯冠的邮箱,从抄送的情况也可以看出 ip申请发展公司要购买的,唯冠集团要卖的都是所有的ipad商标。
4:02pm: 被上诉人:袁辉的身份与最后的交易成立不发生实质性影响,一审判决认定袁辉无法对应哪一个自然人,是因为上 诉人一审时连袁辉的中文名都没有搞清楚,袁辉用的是深圳唯冠的邮箱,但谈的事情是台湾唯冠的事情,邮件不是 一个法律上评判一个人是否得到正式授权的法律所认可的外在表象。
4:03pm: 被上诉人:对于签呈表,提交到中国法院,那么应当符合中国法律的民诉证据规则,不是香港法院拿过来就可以成 为我们的证据,双方的制度设计都不一样,目前是中国法院行使司法主权。
4:04pm: 被上诉人:一审中上诉人在深圳起诉,又到香港起诉,又到中国申请财产保全,又到香港发布禁制令,香港的禁制 令竟然不可思议的规定深圳唯冠不可以声称是商标权利人,上诉人拿着香港的禁制令就直接在大陆市场长驱直入, 实际上这种做法已经远远超出了个案的影响。
4:05pm: 被上诉人:关于签呈的问题,不具有真实性,刚才ip申请发展公司的代理人所说的,将唯冠集团混同为被上诉人 ,我们明确说过这是两个主体,唯冠集团的言论没有得到我们的确认是不对我方发生效力的,各地对司法资源的保 护都是对等的。
4:05pm: 被上诉人:除了真实性不具备外,上诉人这种行为对诉讼侵害也是明显的。签呈不具有关联性,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一定要表达出来才叫做意思表示,内部签呈和上诉人有关系吗?
4:11pm: 被上诉人:上诉人扭曲合同法的意思,双方如果要以电子邮件签订合同的话,要看双方有没有签订确认书。在第4 、12、17、19、26号邮件,从其内容、邮件正文结尾的特别标注都可以看出,除了正式文件确认,邮件的 内容不具有约束力。要约的一个重要的要求是要约的内容要真实确定。
4:12pm: 被上诉人:关于集体交易的问题,上诉状及上诉人的发言提到集体交易,这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法人是独立承担法 律责任的,集体交易是不成立的。如果是集体交易的话,为何整个交易中没有第二个公司的名字出现,为何不把深 圳唯冠名称列入合同呢?
4:16pm: 被上诉人:签协议的人最终代表哪个公司,取决于得到哪个公司的授权,至于这个过程中签协议的是哪个公司的人 不重要,因为最终有协议进行确定。合同法第402条间接代理的问题是对方的狡辩。从10年2月发生纠纷到一 审结束后都没有这个提法,现在才提是因为上诉人意识到不构成表见代理。
4:17pm: 被上诉人:本案间接代理是不成立的,间接代理是委托人不愿意披露自己的信息。间接代理是否可以行得通?商标 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协议,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任何国家采用的都是实名制,不可能采用间接代理形式把深圳唯冠 的商标给台湾唯冠转让给ip申请发展公司,法理上是行不通的。
4:17pm: 被上诉人:关于当时被银行监管的问题,首先重大事项要进入董事决策程序,还要跟主要债权银行进行沟通的,深 圳唯冠当时并没有对自己商标进行处分的意思。对方说我方避开银行监管,上诉人证据在哪里?如果是,那是否i p申请发展公司、苹果公司与我们串通损害银行的利益呢?
4:19pm: 被上诉人另一代理人补充:关于集体交易,对方认为唯冠集团和ip公司进行交易,证据就是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 ,代表唯冠集团的名称,在电子邮件中没有看到唯冠集团。对方说袁辉的邮件有proview,就认为是唯冠集 团在与其交易。我认为正确的翻译应当就是唯冠,不是唯冠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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